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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服务介绍

发布时间:2021-11-05 21:33:00        

住建部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时代正式开启!

20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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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住建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工程总承包时代正式开启!


每到建筑资质1升级的时候我们总是听到客户的一片抱怨声。太复杂了!!!!

    湖北携众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从事多年的资质1办理后不断了积累了资质1办理的技巧以及如何为客户省钱的方法。

    如果您还在为怎么样才能更快的办理1资质1升级而烦恼,那么我们先来看看建筑资质1升级的重要性。

 第1、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准入证,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的前提下的经营才算合法。

 第二、企业资质1升级,资质增项是企业自身扩大再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是大的工程的承包对于建筑公司的资质要求就越高,办理1资质1升级对于建筑公司来说是势在必行的。只有把资质1升级了,才能得到更多发展的机会,才能在建筑行业立足并发展壮大,才能为自己的公司盈利。

 第三、资质的等级如何意味着一个建筑公司的实力如何,等级越高,就当然更能得到客户的信赖。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有好的发展机会,就应该好好地把握住,积极的进行资质1升级是十分有必要的。

 第四、一个建筑公司要发展,向全社会证明自己的实力,***终还是要靠官1方的资质等级认证。得到官1方的认证才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承揽比较重大的工程项目,所以建筑公司的进步就表现在其建筑资质的被认定及不断升级上。资质就是行业管理基本的***1低门槛,有了这张皇牌,才有资格去投1标,建筑工程1资质1升级资格表明您在此行业的资历和能力,为将来更好的发展提供力量。

    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对企业的意义显而易见,资质1升级不但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让企业拥有更多的机会,而唯有这样企业才能越来越好。如果您没有时间或者是对程序不熟悉那么找湖北携众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吧。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还应参加所增加***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1文的,第1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1、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1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1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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